保安在工作医院地下通道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 通讯员 安杨 孟思)11月7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顺义法院法官审结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中,保安王某于凌晨时分倒在单位的一处地下通道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对王某的死亡事件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但雇用王某的保安公司将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死亡事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要件,驳回原告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顺义法院供图
据了解,王某系某保安公司职工,被安排到某医院担任保安职务,具体工作地点为医院科研楼一楼大厅。2021年7月29日0时左右,王某被发现倒在医院科研楼通往一号楼的地下通道内,倒地地点距离地下一层卫生间较近。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之妻白某向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义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顺义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视同工伤。某保安公司不服,认为王某死亡并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于是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亚博手机版app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保安公司否认王某发病时处于“工作时间”,应当对该主张举证证明。但在行政程序中保安公司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达到否定王某遭受事故伤害时处于“工作时间”的目的,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顺义区人社局结合保安公司提交的证据、王某之妻白某提交的医院保安队值班表等证据以及其自行开展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王某遭受事故伤害时处于“工作时间”并无不当,因此,王某的死亡事件满足“工作时间”这一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倒地地点为科研楼通往一号楼的地下通道内,且距离地下一层卫生间较近,该区域应视为王某工作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顺义区人社局认定王某遭受事故伤害时处于“工作岗位”并无不当。
此外,除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外,王某的死亡事件还满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顺义法院认定,顺义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某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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